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17-07-03 08:44

黔府办函〔2017〕10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实施“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化医改工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贵州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贵州省“十三五”医改规划。(省医改办牵头,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2.制定推进贵州省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3.制定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4.制定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5.制定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指导意见。(省医改办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6.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目录。(省医改办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7.制定贵州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8.制定贵州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制定贵州省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省编委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0.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9个市(州)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1.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完善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2.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全面推进县、乡一体化管理,实行人、财、物和业务统一调度管理;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实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医保总额打包付费,发挥医保的调节及杠杆作用,实现医共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编委办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3.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4.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深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全面提升县、乡、村三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诊断能力、疾病治疗能力、疾病康复护理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启动实施乡镇卫生院“三优三化”(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管理优良,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创建活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16.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制定全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军区保障局负责)

17.督促市县级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8.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抓好1个国家级示范县和1个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推进9个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19.完善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公立医院参加属地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督促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省医改办负责)

21.6月底前,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9月底前,全省公立医院(包括军队、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2017年,前四批7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2.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和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2017年,逐步公布放开特需医疗及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医疗服务项目,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实行不低于100个单病种项目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3.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开展全省公立医院符合条件历史债务的锁定工作,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4.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成本核算、财务报告、总会计师、第三方评定和信息公开等各项管理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负责)

25.在遵义市、铜仁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10月底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6.各市(州)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省每年、市(州)每季度公布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7.完成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六统一”。在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开展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28.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分别负责)

29.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0.10月底前,制定出台贵州省按病种付费收费价格。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选择2个市(州)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大幅减少按项目付费的比例。在六盘水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鼓励其他地方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1.完成基本医保的全国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2.城市公立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病例达到出院病例的30%以上,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县级公立医院达到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推动落实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增强保障合力,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四重”医疗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34.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负责)

35.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负责)

36.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善“四重保障”制度,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保障局负责)

37.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大病病种,制定出台《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38.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9.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贵州省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各部门及时制订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0.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1.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42.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9月底前,全省实施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完成新一轮药品公开招标。(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43.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44.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年底前覆盖6个以上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5.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46.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47.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在贵阳市、铜仁市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推进两地制定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8.建成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基础平台,实现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与国家对接。11月底前,建成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49.建成贵州省医药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50.8月底前,制定出台省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方案及指标体系,并于年内实施。至少在1个市(州)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1.推广改革先进地区经验,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2.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生500名。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1770名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健康产业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53.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防控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4.抓好国家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试点工作。优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5.继续推动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56.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57.加强医改的组织领导,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医改办负责)

58.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要求提实、责任压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建立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医改工作述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9.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医改成功经验。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的落实,推广余庆改革经验,争取将余庆县列入国家医改示范县。开展医改示范市、县的创建分别不少于1个、10个。(省医改办负责)

60.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

61.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评估,开展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省医改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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