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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加快品牌建设工作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7-11 2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余庆县加快品牌建设工作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7日

余庆县加快品牌建设工作奖励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县品牌带动战略,促进品牌产业发展,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实施大数据、大扶贫两大战略行动,以质量促转型,以品牌带升级,大力培育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逐步形成品种丰、品质优、品牌强的余庆特色产品生产供给体系,满足群众消费需求。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营造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优化供需关系,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打造一批享誉省内外的领军企业,走出一条经济质量效益型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使企业围绕消费需求打造品牌,用质量铸就品牌,用效益检验品牌。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深入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加强国内外质量品牌交流合作。

(二)政府推动。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加强品牌的宣传、培育和保护。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行业瓶颈制约,巩固知名品牌阵地;发展一批小微企业区域精品,提升品牌价值信誉。

(三)企业自主。鼓励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积极开展质量品牌升级行动,加快质量技术创新,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四)社会参与。大力培养消费者自主品牌认同感,树立消费信心,扩大自主消费。发挥好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加强中介机构能力建设,营造关注自主品牌成长、讲好余庆品牌故事的良好氛围,为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提供专业服务。

三、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长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名牌农产品、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贵州省名牌产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类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同时申报成功三个类别以上的,奖励商标持有人5000元。

(三)对新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识并使用标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4万元/个、8万元/个、20万元/个、30万元/个;对新获得GMP(GAP)认证和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对获得ISO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4万元。

(四)对新荣获“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级有机认证创建示范区”和“贵州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对我县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对实施标准化示范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获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

四、兑现奖励资金

每年年初,由县政府统一下达品牌建设目标任务,各企业、各责任单位按照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工作。获得相关品牌的单位应将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在当年向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底由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得品牌情况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统一兑现奖补资金。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内容与余庆县人民政府已下发的同类文件中的重复内容按奖励较高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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