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安新区绿色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贵安新区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标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空间,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四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建筑,需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其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共建筑须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建筑须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贵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区范围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贵安新区经济与发展、财政、行政审批、环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用地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且计容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米以上、并具有明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居住小区,应积极按照绿色生态小区的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组织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工作、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强绿色生态城区运营管理。
第八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宜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场地排水管网建设要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九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应积极采用BIM技术。鼓励其他绿色建筑在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采用BIM技术。
第十条 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适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
第十一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四层及以下和单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除外)应按全装修进行交付。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与主体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协同进行。鼓励公共建筑按全装修进行交付。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同步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 重点推广国家、省、行业公布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新区修建建筑中使用。逐年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贵安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将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列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就设计方案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贵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把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六条 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编制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增加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贵安新区项目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就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保障绿色建筑项目所需费用是否落实,并出具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审查意见,新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绿色生态小区建设要求、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咨询、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施工要求,编制绿色施工方案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规范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落实相应绿色建筑有关指标要求。绿色建筑专篇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证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审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编制或单独编制,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绿色施工及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根据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绿色建筑的星级及相关性能指标、技术措施等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 销售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负责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保证绿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将能耗监测数据稳定连续报送给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等管理制度;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贵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制度,为建筑用能管理、节能改造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依据。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分类、分项用电计量装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分项用电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分项用电量数据定期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宜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对绿色建筑进行预评价。鼓励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章 引导激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建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小区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专用设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税法的规定实行抵免
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预评价为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可以申请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具体政策由绿色金融港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墙面绿化面积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违反本办法关于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报请评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三十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收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3月1日施行的《贵安新区直管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