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贵阳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内部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五)企业2年内(指市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报截止日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除所从事业务领域不同、技术创新资源不共享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原则上其子公司或母公司不再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市企业技术中心不设分中心。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地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议名单,经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审查确定后,确认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确认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自申报截止日起8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向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开。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条参加评价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会议或实地核查等,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好、较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综合评价得分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可以继续保留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十四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十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从报送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每年5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运行快报及技术开发项目计划。每年1月及7月填报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半年动态表。
第十七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运行评价相关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向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及更名结果,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申请与受理审查辅助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相关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见附件,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筑工信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