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快“四上”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7-09-29 20:05

黔东南府办发〔2017〕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快“四上”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快“四上”企业

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四上”企业培育,积极鼓励“四上”企业申报入库,现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要求,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支持鼓励的对象。

(一)经统计部门认定,在本州注册并初次申报统计入库成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成功培育“四上”企业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条支持鼓励的条件。

(一)对企业支持鼓励的条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且新增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并能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科学如实连续3个月以上按时高质量完成联网直报报表,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故意退库后通过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法人等重新申报入库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给予的奖励资金。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持鼓励的条件:在上年在库企业基数上,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净增入库的情况。

第三条奖励资金数额。

(一)对企业奖励标准:凡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并新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奖励(州级财政承担10万元、所在县〔市〕财政承担4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入库成功当月兑现50%,正常联网直报12个月后兑现50%。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奖励标准: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净增1户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奖励1万元,净增1户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净增1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奖励资金发放。

(一)县(市)对企业奖励资金发放:由企业向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由县(市)统计局、财政局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从县(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拨付资金进行奖励兑现。

(二)州级对企业及县(市、开发区)奖励发放:州统计局提出县(市)当年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名单及联网直报情况,报州财政局,从州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拨付资金进行奖励兑现。

第五条信贷支持。

鼓励各金融机构提高对“四上”企业的授信和信用额度,建立健全银政企沟通协调机制,协调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四上”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六条优化服务。

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为“四上”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财政、工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提高“四上”企业入库率。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报入库、联网直报等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填报数据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依法监管。

(一)凡成功申报统计入库的“四上”企业应自觉遵守工商、税务、统计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科学如实统计。

(二)对不诚信经营、不如实统计的企业,对符合入库条件但坚持不入库的企业,县(市)政府要组织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统计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同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三)对成功入库但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及时如实报送企业联网直报报表的企业,财政部门将对其已发放的奖励资金进行如数追缴退回。

第八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州登记注册的企业,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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